臺中市驗光師公會

公會章程

臺中市驗光師公會組織章程

112 年 12 月 17 日經本會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11 年 01 月 09 日經本會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6 年 12 月 17 日經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成立大會通過
106 年 11 月 23 日經本會籌備會修訂通過
106 年 10 月 12 日中市社團字第 1060103958 號函辦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依據驗光人員法及人民團體法設立,名稱為臺中市驗光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發展驗光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提升驗光專業服務品質。
  • 辦理驗光人員教育與進修。
  • 促進及推廣驗光專業之發展。
  • 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驗光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 辦理及諮詢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業務。
  • 聯繫相關專業之團體。
  • 維護會員合法之權益。
  • 聯絡會員之感情。
  • 辦理其他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五 條
凡領有驗光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驗光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領有驗光師證書,未執行業務,且未加入其他驗光師公會者,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六 條
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項費用,領得會員證書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 發言、提案、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 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 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 遵守本會章程。
  • 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 按期繳納會費。
  • 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 停業、歇業、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 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滯納會費壹個月,催告仍未繳納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並公告之。
前項之催告應以書面向會員登記之執業處所寄送,倘會員變更執業處所而未向本會報備者,以向原執業處所寄發催告函視為已發催告之效力。辦理復權者,應繳清滯納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情節嚴重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會員其滯繳常年會費超過半年,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予以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 十一 條
會員非因歇業、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驗光師資格處分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期一併繳清。
第 十三 條
本會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得於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之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之產生方式,依「臺中市驗光師公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辦理。
會員代表之選舉辦法,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 議決財產之設置與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由會員代表就會員中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預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議決議聘任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八條
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由理事會推派本會會員出席。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三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
    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如曾為本會會員者且非被本會除籍者重新入會免收入會費。
  • 常年會費:
    新台幣參仟陸佰元,於每年二月底前一次繳納之。
    但於七月一日以後入會者,當年度繳交常年會費壹仟捌佰元。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會員辦理退會時,其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但會員非因處份辦理歇業,於六月三十日以前辦理退會,經理事會議審議通過者,其當年度繳交之常年會費得退費二分之一。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 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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